課程概述 |
題目:憲法法院與社會正義之實踐
內容概要:
過去對大法官與基本權的討論,焦點多集中於自由權的面向,這學期我們把視角轉移到社會國與社會權,觀察大法官對實踐社會正義的功與過。大法官作成與實踐社會正義有關之解釋,最早受到矚目的是1991年的釋字第280號與93年的第316號解釋,乃至稍後的434、485號解釋,都與公務員的退休與保障有關,這現象是可以理解的,但隨著時代變遷,涉及勞工、身障者、農民、低收入戶等真正社、經弱勢者的解釋也逐漸增多,例如422、456、472、473、524、549、560、568、578、579、580、596、609、649、666、676、683、694、701等多號解釋屬之,涵蓋範圍涉及勞保、健保、公保、耕地減租、勞基、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所得稅等諸多事務領域,對人民福祉影響之深遠,可見一斑,因是,研究這一系列的「社會國解釋」有其學術與實用意義。當然,在比較公法的大帽子底下,比較法的考察也是我們關注重點,因此我們也蒐集若干重要英文文獻,經由文獻閱讀,幫助大家拓展視野,多瞭解例如南非、德國、印度、加拿大與東歐等國家憲法(最高)法院是以如何樣貌處理社會國議題。
一如以往,學期前階段,首重文獻閱讀,佐以我國法之比較討論。後階段則由每一選修同學擇一相關題目依序撰寫報告,提出課堂討論。學期結束再以定稿繳交。
參考文獻:
1. Tushnet, Mark, Weak Court, Strong Rights.2009
2. Sadurski, Wojciech, Rights Before Courts, A Study of Constitutional Courts in Postcommunist States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, 2008
3. Gargarella, Roberto/ Pilar Domingo/Theunis Roux, Courts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New Democracies, An Institutional Voice for the Poor? 2012
4. Rodgers, Sana/Sheila McIntyre,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and Social Justice. 2010
其他文獻必要時另於課堂補充
※ 除了撰寫報告,按時出席上課並參與討論,亦計入學期成績參考,應無須老師提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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